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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28岁母亲朋友圈很光鲜,最后却带着3岁儿子服毒自杀!这个动作把她们害惨


对于淮安女子王芹(化名)的朋友来说,他们想亲眼看看这个害得王芹家破人亡的“套路贷”团伙18名成员长啥样。


因为这个团伙逼得王芹在今年1月4日携自己3岁儿子服毒,导致儿子死亡,虽然王芹侥幸地活了下来,但是她本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身陷囹圄。



朋友圈的光鲜背后是…


今年28岁的王芹,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中专毕业后,王芹成为淮安某医院的一名合同制护士。在外人眼里,王芹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丈夫是个个体户,有个活泼可爱的3岁儿子。

除此之外,外人也很羡慕王芹的“富有”:在微信朋友圈里,朋友发现,王芹儿子穿的衣服都是名牌,一件羽绒服都是两三千,穿的裤子也要一千多。而王芹在朋友圈晒的化妆品都是国际名牌,其中她用的一个某品牌的化妆品,一套价格就是三万多。由此,在熟悉王芹的朋友同事眼里,王芹是个家庭经济阔绰的人。

但是,只有王芹自己知道,这一切表面风光的背后,是她身背“套路贷”的巨额欠款:从2017年12月底到2018年9月,自己虽然从“套路贷”团伙成员手中实际拿到了30万左右的现金,但自己欠的网贷却高达200多万元。为了偿还这笔高利贷,她骗了亲朋好友100多万,但是,却怎么也还不完。而此时的她因为被逼债还贷,丈夫要与她离婚,她本人也已带着儿子在外租房居住。

套路贷成员的威逼恐吓,无力偿还巨额高利贷的现实让王芹亲手制造了一起人间惨剧:今年1月4日晚,她留下一份遗书后,与儿子先后喝下8瓶毒性很强的农药,导致儿子中毒死亡,而她本人则侥幸地活了下来。

为还网贷借遍亲朋好友

网贷却怎么也还不完




 “套路贷”团伙一名成员上门催收不成时,逼迫王芹写下359000元的欠条,但是,该团伙并没有放过王芹,而是转身又派出一名成员上门催收。这次,王芹给了1万,又被逼写下217000元的欠条。

记者了解到,这个“套路贷”团伙成员从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份,与4500余名被害人共签订了人民币1.28亿余元的电子借条,实际放款共9300万余元,以收取首期利息、展期费、逾期费等名义,骗取了借款人共4173万余元。


18名团伙成员即将受审


今年1月4日晚,王芹携子服毒导致3岁儿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打电话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王芹立案侦查,1月25日,王芹出院后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刑事拘留。2月1日,王芹被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批准逮捕。3月27日,警方将该案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根据王芹提供的信息,淮安警方对向王芹放贷的几个网络平台立案侦查,并很快将涉嫌套路贷的1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记者了解到,这是一个以安徽人胡某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18名团伙成员因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即将在淮安受审,而整个庭审预计三天。



碰到以下情况要注意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三四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
珍爱生命,远离套路贷


  • 来源:据扬子晚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综合整理
  • 监制:范波
  • 责编:潘洁
  • 编辑:陶朝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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